安徽/蚌埠-2025-08-28 00:00:00
科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科泽新材取水许可证变更的请示》及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核验,我委决定如下:
一、科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泽公司)位于江苏省沭阳县,现持有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万立方米/年。因产能扩大,用水需求增加,科泽公司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年*月,淮委以淮许可决〔****〕**号文准予科泽公司新沂河取水工程取水许可申请,许可水量**.*万立方米/年。
二、同意科泽公司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由**万立方米/年变更为**.*万立方米/年,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其他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不变。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月**日前向淮委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按照淮委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报淮委同意。
五、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宿迁市水利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沭阳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