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09-19
安徽/蚌埠 质疑投诉
关于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蚌埠-2025-09-19 00:00:00
关于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作者:河湖处来源:河湖处责任编辑:俞晖

新沂市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涉及岸线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保留区管控要求,你单位组织编制的《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对项目涉及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修复骆马湖水生态、水环境,提高生态安全保障,我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项目对骆马湖岸线无影响,符合《岸线规划》中保留区管控要求”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骆马湖老沂河入湖河口生态修复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新沂市老沂河入骆马湖口附近,窑湾镇境内,对原王楼渔场(现已清退养殖)进行圩埂清退和生态修复,涉及总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清淤及水系连通工程、基底改良工程、岸线生态修复工程、渔塘水生态修复工程。

*. 生态清淤及水系连通工程

项目拆除圩埂**.**万**,生态清淤**.**万**。项目对现状圩埂进行分段拆除连通水系,拆除圩埂总长*****,由高程**.***(****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拆除至高程**.***。项目对塘底由高程**.***~**.***,清淤至高程**.***。项目增设*处过水涵管连通水系,每处均采用*根并排布置的Φ****混凝土涵管。

*. 基底改良工程

项目采用*.***~***厚复合矿物(煤矸石复合材料)对**.**万**底泥进行原位覆盖。

*. 岸线生态修复工程

项目对王楼渔场北侧临堤*****长岸线、****长岸线、南侧*****长岸线进行生态修复共涉及*万**范围,主要种植低矮亲水植物。

*. 渔塘水生态修复工程

项目对原王楼渔场周边沿现状圩埂及滩地恢复低矮挺水植物带宽约***~***,总面积约**万**;在挺水植物带外侧浅水区及部分浅滩区恢复浮叶植物带,宽约***~***,总面积约*万**;在浮叶植物带外侧结合场地条件恢复沉水植物,宽约***~***,总面积约**万**;共恢复水生植物面积**万**

项目区控制点坐标: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观测、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区域绿化植栽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应影响行洪通畅。项目建设不得垫高湖底生态清淤及水系连通工程等弃土不得弃置在骆马湖管理范围内;项目区域内剩余圩不得加宽、加高,应结合退圩还湖等有关规划逐步清退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湖泊、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项目完工后,对因项目建设影响的堤防、防汛道路等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项目竣(完)工后,你单位应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今后如因退圩还湖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主体工程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年***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新沂市水务局。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