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2025-11-24 00:00:00
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告知书
崇市监告〔****〕******号
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陈超超)、李广伟、施培健、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陈超超向本局申请撤销“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陈超超)”于****年*月**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陈超超向本局申请撤销“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陈超超)”于****年*月**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理由为登记材料上陈超超的签字系伪造,登记材料中所使用的陈超超身份证复印件系陈超超遗失的身份证所复印。****年*月**日,本局依法受理陈超超的申请,并对该案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期间,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局申请中止该案调查,理由是该公司与“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陈超超)”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有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陈超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该公司向本局提供了常熟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执****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该案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中止调查的情形,故本局于****年*月**日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年**月**日,本局收到陈超超《关于申请剔除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负责人身份的申请书》,陈超超申请剔除本人作为“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负责人的登记身份,并将相关登记信息予以更正,同时将冒名登记责任人列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施以信用惩戒,以维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同时向本局提交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民终****号)和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民初****号)。据此,本局于****年**月**日恢复该案调查。
经调查,生效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民终****号)和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民初****号)已经确认“****年*月**日李广伟、施培健冒用陈超超姓名成立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据此本局认为:李广伟、施培健冒用陈超超姓名于****年*月**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本局拟依法撤销“崇川区棉恒家用纺织品厂(经营者:陈超超)”于****年*月**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弛、张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