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第三期)
2025-11-19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2025年湖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第三期)
浙江/湖州-2025-11-19 00:00:00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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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湖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第三期)
发布日期:********** **:**

           为加强全民普法工作,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和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年第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产前筛查案

****年*月,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接投诉反映湖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产前筛查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产前筛查活动,随即立案调查。经组织省市妇幼专家集体讨论并进一步核查,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开展妊娠早期(孕*****+*周)对胎儿颈项透明层(**)厚度等指标测量和观察、妊娠中期(孕*****+*周)针对常见严重结构畸形疾病对胎儿进行相应切面的系统筛查,违法所得****元。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年*月出台)文件要求,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筛查类)开展产前筛查的*名医师分别另案予以处罚。

产前筛查旨在监测母婴健康,预防畸形和排查遗传病风险。其意义在于确保母婴健康安全,降低畸形儿出生率,指导孕期保健,实现优生优育。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须取得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本案的查处,既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也提醒孕产妇选择有资质的母婴保健机构,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二)某门诊部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案

****年*月**日,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网信办推送的小红书平台线索:有网民反映南浔某门诊部可能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门诊部开展现场检查,在三楼妇科诊室办公桌上发现一本诊疗日志,其中明确记录孙某*月**日为**岁蒋某实施了“取环”操作,该门诊部涉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医生孙某在蒋某当日因其他项目就诊时,“顺带”为蒋某实施了取环手术,未收取该项手术费用。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诊疗科目中,未注册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而医师孙某为蒋某实施的“取环”手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畴,须医疗机构通过对应诊疗科目审批后方可开展。

该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裁量基准,南浔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关系育龄妇女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无资质机构开展此类手术,常因医疗条件不达标、消毒不规范,极易引发感染、脏器损伤等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

在此郑重提醒:女性在选择取环等计划生育手术时,务必首先确认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诊疗资质,切实维护自身健康与合法权益。

 

(三)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住院病区物体表面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案

****年*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德清某医院卫生不达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普通住院病区物体表面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使用过期的消毒剂进行场所消毒;*、该单位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某普通住院病房物体表面(水龙头)细菌菌落总数超标。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是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责之一,更是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防线。本案中,涉事单位消毒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反映出该单位对院感防控的漠视与松懈,暴露出很大的医疗安全隐患,极大增加了院内感染暴发的风险。本案的查处,为各类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必须始终将消毒管理工作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的底线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与标准,切实筑牢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防护墙。

 

(四)张某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

****年*月**日,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称“龙山街道某单位售卖的某品牌净水器,缺少相应的卫生批文”,行政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长兴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大厅某品牌全屋净水产品展示区内有产品型号为********的壁挂式智能速热管线机、产品型号为**********的嵌入式管线饮水机,两款产品均未能出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进一步调查,查实销售给该公司上述*款产品的张某存在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张某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于****年**月、**月向张某订购********壁挂式智能速热管线机、**********嵌入式管线饮水机各*台,张某自行在其他饮水机样机贴上含上述产品型号、名称等内容的标签和某品牌****,再销售给该公司,产品均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实际违法所得*****元已全部退还。同时,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饮水机等涉水产品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家,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消费者的饮水卫生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重大隐患。

本案的办理,有助于警示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履行涉水产品索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采购涉水产品时,选择证照齐全的经销商,主动查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切不可贪图便宜采购无证产品。

 

(五)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年*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出示了劳动者徐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未能出示该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证明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吉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安排劳动者徐某某参加了职业健康检查,但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未依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医学建议,既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获取结果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体检结果与医学建议。本案的处理有效推动了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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