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1-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壮溪小学校****年“清凉工程”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潘承家用电器店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南塔街道桑城街*号
被投诉人:成都东部新区壮溪小学校
地址:成都东部新区壮灵路***号
被投诉人:成都东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聚信汇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简阳市河东新区德盛商业广场*楼
四、基本情况
成都东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成都东部新区壮溪小学校壮溪小学校****年“清凉工程”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能效比、额定制热量、室内机循环风量”等技术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数要求与实际履行合同无关。
投诉事项*:市面上无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个及*个以上的品牌和产品。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完全满足的只有海尔、统帅等,所有参数都是指向高价中标。参与投标的很有可能是围标串标,不完全满足参数,就算产品上的参数满足,其他系统的要求相关产品也无法完全满足。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东部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