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政复〔2025〕9号
2025-11-12
浙江/宁波 质疑投诉
甬海政复〔2025〕9号
浙江/宁波-2025-11-12 00:00:00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号。

法定代表人:陶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及不予受理投诉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后,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应材料,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因情况复杂,延长办案期限**日,现本案已审结。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因对购买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制造的白龙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产品合格证等与车辆实际配置不一致。申请人在与“某直销店”联系的过程中,申请人返回给“某直销店”的旧显示仪表和控制器是寄给了“某车业有限公司”,该事实证明:该车的售后服务是“某车业有限公司”,而不是被申请人所说的“某直销店”;同时,“某车业有限公司”寄出的显示仪表和控制器都是***电压的,也足以证明“该车”出厂时的电压规格就是“***”,而非出厂合格证及车辆铭牌上的***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过了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取证,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实体合法。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其他问题:*、通过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短信及相关记录可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投诉已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请求中提到的“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返回给‘某直销店’的旧显示仪表和控制器是寄给了‘某车业有限公司’……该车的售后服务是‘某车业有限公司’……‘某车业有限公司’寄出的显示仪表和控制器都是***电压的……‘该车’出厂时的电压规格就是‘***’……”,但未就此进行举证,相关说法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即使如申请人所述,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某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售后并寄出***显示仪表和控制器,亦与被投诉举报人无关;*、根据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查复函所附千牛聊天截图,申请人明知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原适配电压为***,且明知改装车辆无法上牌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申请人仍要求淘宝店铺“某直销店”提供***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申请人“明知故买”存在恶意维权之嫌,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申请人自担。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对投诉举报人的案件调查过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电瓶车出厂的合格证是**伏,但申请人购买且收到的是**伏的,现因电瓶车非法改装,导致其无法上牌,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出售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查处并依法赔偿。****年**月**日,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并于当日短信告知申请人。

因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领导信箱反映过相同事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至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经理姚某某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整车型号*********的白龙马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姚某某称该电动车已停产,经调取案涉摩托车款式的配件明细,未发现有***电池,姚某某表示该车销售时不含电池,电机、控制器、仪表电压皆为***。

****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协助调查函》(甬海市监协查〔****〕**号),请求协查淘宝网店“某直销店”当事人信息。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作出《协助调查函回函》(杭余市管网监协复字〔****〕*****号)和《协助调查函回函》(杭余市管网监协复字〔****〕*****号),说明“某直销店”经营者为叶某某。

****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协助调查函》(甬海市监协查〔****〕**号),请求协助调查:*、确认某车业有限公司留存的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款整车及配件情况,包括电池、电机、车辆控制器信息;*、某车业有限公司留存的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款车显示仪表能否正常显示车速、里程、电量电压;*、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给某摩托车商行的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否存在改装或者更换原车配件情形;*、某车业有限公司是否对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补寄过显示仪表与车辆控制器;*、某车业有限公司留存的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款车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年**月*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锡山市监函复字〔****〕**第******号),内容如下:*、某车业有限公司已经无协查的涉案车辆的库存;*、某车业有限公司否认对协查的涉案车辆进行改装,否认补寄仪表与车辆控制器;*、某车业有限公司否认与淘宝店铺“某直销店”存在关系;*、某车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检验合格》报告。

****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协助调查函》(甬海市监协查〔****〕**号),请求协助调查:*、某摩托车商行销售的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否存在改装或更换原车配件情形;*、某摩托车商行是否对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补寄过显示仪表与车辆控制器;*、某摩托车商行对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开具的发票金额****与淘宝网店销售价格为何不统一;*、某摩托车商行与淘宝网店“某直销店”有无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有关交易往来的联系;*、某摩托车商行是否留存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款车;*、若有,请协查同款车整车及配件情况,包括电池、电机、车辆控制器信息,以及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款车显示仪表能否正常显示车速、里程、电量电压;*、某摩托车商行销售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款车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年**月*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锡山市监函复字〔****〕**第******号),内容如下:*、某摩托车商行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已经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经对原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者进行询问,否认对协查的涉案车辆进行改装,否认补寄仪表与车辆控制器;*、原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者陈述,在向淘宝店铺“某直销店”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加装蓄电池,应淘宝店铺“某直销店”要求,向消费者开具了购车发票;*、未查找到涉案车辆的同款车库存。

****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协助调查函》(甬海市监协查〔****〕**号),请求协助调查:*、某直销店与某摩托车商行有无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有关交易往来联系;*、某直销店销售的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否存在改装或更换原车配件情形;*、某直销店是否对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补寄过显示仪表与车辆控制器;*、淘宝网店某直销店销售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价格与某摩托车商行开具的发票金额为何不统一;*、某直销店销售涉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年**月*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内容如下:*、叶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的“某直销店”与某摩托车商行没有直接业务往来,涉诉车辆是通过江苏上班的老乡霍某某采购代发,并没有经过网店开设者叶某某;*、“某直销店”通过霍某某补寄过显示仪表和车辆控制器,由霍某某安排直接寄给消费者;*、某摩托车商行发票显示的金额****元为裸车价格,不含电池价格,因此与实际销售价格不同;*、“某直销店”无法提供涉诉车辆的检测报告。

****年**月*日,被申请人延长举报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年**月*日,被申请人与霍某某电话联系,霍某某表示其是自由职业者,负责代发货的,他购进裸车后安装好电池再寄给消费者。****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理姚某某进行询问,姚某某表示被投诉举报人于****年*月**日将案涉车辆销售给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时不含电池,后了解到案涉车辆于****年*月**日又销售给某摩托车商行,被投诉举报人未对案涉车辆进行过改装或者更换原车配件以及补寄显示仪表与控制器,与淘宝网店“某直销店”经营者杨某某、霍某某没有关于案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交易往来或与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案涉车辆的检验合格报告、《摩托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年**月**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第******号);同日,因未发现被投诉举报方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上述文书于****年**月**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邮寄面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第******号)、购买截图、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案涉电动车部件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领导信箱件、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核查延期审批表、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摩托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询问笔录、生产日报、部件照片、技术参数、电子发票、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协查函以及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通话录音、拒绝调解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投诉终止调解发送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年**月**日对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举报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并于****年**月**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年**月**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第******号)。上述文书于****年**月**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从淘宝网店“某直销店”购买到案涉车辆,出厂合格证以及车辆铭牌上的电压为***,因电池以及后续补寄的显示仪表和控制器为***电压,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提出投诉举报。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被投诉举报人生产及销售案涉车辆时不包含电池,且与“某直销店”没有交易往来,也并未补寄过显示仪表和控制器,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标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

二、驳回申请人汪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不予受理投诉行为违法的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