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11-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瓯海区外国语学校***地块校区功能室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中科数信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望海路**号滨润大厦**楼***工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外国语学校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上河乡路***号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牛山北路牛山商务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中科数信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对瓯海区外国语学校*** 地块校区功能室设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心理产品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品牌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但具体所指如 “具备零重力悬浮调节”“内置智能感应系统”“支持特定心理评估量表及云端数据同步功能”“多频体感振动模块”“定制化音波疗愈系统”“集成生物反馈及***分析模块且数据接口兼容某特定平台”“支持与某硬件设备无缝对接”“具备某专利算法模型”,上述内容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也不属于本项目心理产品技术参数设置。投诉人主张“本标段采购标中的多媒体球幕投影仪(数字星球系统)指向深圳市百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故招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带有明显指向性已将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从而实际侵害了潜在投标人”,但根据被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深圳市数纬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通纬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也可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人自认其递交质疑函时间为****年*月**日,而被投诉人回复质疑函时间为****年*月**日,未超出法定期限。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瓯海区外国语学校***地块校区功能室设备(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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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