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2025-11-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厨具、图书、文化打造、艺体设施和实验设备)(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捷鑫乐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合作路**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仪陇县清源小学校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四川鸿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一段**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鸿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仪陇县清源小学校建设项目(厨具、图书、文化打造、艺体设施和实验设备)(三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建设项目(厨具、图书、文化打造、艺体设施和实验设备)(三次)的*.*.技术要求中七、智慧党建活动室终端要求软件提供智慧党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佐证。此证书或检测报告与该项目货物质量和服务和软件的开发能力毫无关联;不应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项。
投诉事项*:建设项目(厨具、图书、文化打造、艺体设施和实验设备)(三次)的*.*.技术要求中七、智慧党建活动室终端:终端大屏: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资格条件,根据**号令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建设项目(厨具、图书、文化打造、艺体设施和实验设备)(三次)的*.*.*.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深化设计要求投标方案“体现办学文化理念”这一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缺陷——招标方既未明确界定办学文化的具体内涵(如校训精神、历史传承或教育特色等核心要素),也未提供相应的视觉设计规范或文化符号使用指引。这种模糊表述实质上将文化适配性转化为隐性门槛:长期合作供应商可能通过非公开渠道掌握校方偏好,而新进投标者则因信息不对称处于竞争劣势,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公平性原则。更严重的是,这种缺乏客观评判依据的要求极易导致评标时依赖主观印象,为定向招标创造操作空间。并且布局科学和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此要求的定义模糊,评审专家是以什么方式评判科学性和明显复制。“明显”一词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问题;此条对于专家评审的权利过大,易引发主观评判,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量化”的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仪陇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