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2025-11-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仪陇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中药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被投诉人:仪陇县人民医院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隆城大道*段
被投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宏德大道东三段(仪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面对大楼左手电梯七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仪陇县人民医院仪陇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仪陇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包号:*,应废标重新招标。
投诉事项*:第二顺位中标人海纳康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的采购包*的序号*的产品“医用高位货架托盘”所作出的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应对海纳康公司作出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投诉事项*:*******,合力品牌的前移式电动叉车。是由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与四川海纳康医疗器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合力品牌的前移式电动叉车,由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生不确定性,不唯一性。且四川海纳康医疗器械物流有限公司并未在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应予以废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仪陇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