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瑞安市舒航塑料加工厂)
2025-10-15
浙江/温州 质疑投诉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瑞安市舒航塑料加工厂)
浙江/温州-2025-10-15 00:00:00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瑞安市舒航塑料加工厂)
发布日期: ***** *** ** **: **: **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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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瑞停建〔****〕*号

当事人名称:瑞安市舒航塑料加工厂

投资人: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楼生产车间新增废尼龙布料造粒流水线*条, 现场正在生产,废尼龙布料投料搅拌、熔融挤出、切粒等工序正在运行,产生的熔融挤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的窗户敞开着,没有设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该新增废尼龙布料造粒流水线现场未能出示环评审批手续。经调查,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和***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但你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废尼龙布料造粒流水线,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年**月**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年**月**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年**月**日现场照片证据*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现场视频光盘*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周环境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年**月**日当事人提供设备采购收款收据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废尼龙布料造粒流水线于****年*月购买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年**月**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厂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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