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2025-11-21 00:00:00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濠江区财政局 汕头市濠江区商务局 汕头市濠江区供销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濠江区财政局
汕头市濠江区商务局
汕头市濠江区供销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
****年**月**日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号)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印发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汕市农农〔****〕**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等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实行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和认定为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或涉农业务收入(或交易额)占总收入(或总交易额)的**%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分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附件*、*),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随机抽取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资料评审和实地核查。
(二)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充分征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城管、供销社、生态环境、税务、社保等部门意见。
(三)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综合评审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认定的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请区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数据等相关信息,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核;并按照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需要,适时填报《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
第十一条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组织对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企业填写附件*《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所需材料适当简化,监测综合得分**分以上的为合格),监测结果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请区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区已取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监测,不纳入区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加强对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相关执法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九)其产品在接受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有上述第(五)项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年内不得申报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向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变更不影响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前提下,企业继续享有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牵头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指标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
*. 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 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