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1-20 00:00:00
[安徽建工安徽建科]安徽建科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新疆分院项目用车车辆租赁标段*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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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建工集团工程分发包办法》、《安徽建工集团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现对“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新疆分院项目用车车辆租赁”进行公开询价,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项目名称: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新疆分院项目用车车辆租赁
*、项目编号:********************
*、采购内容:车辆租赁
*、采购范围:车辆租赁
*、工程地点: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
二、报价单位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评标阶段的资格审查中必须全部满足,且不受报名通过与否影响:
*、法人资格要求:独立法人、具有合法存续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
*、资质、证书类要求: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小型客车租赁服务资质;
*、类似业绩要求:具有国有企业汽车租赁相关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和金额为准,每份合同需附至少一次对应的转账记录或合同发票);
*、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已注册并获得终审通过;
*、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满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主品牌行业产品(不报含子品牌)制造厂商所提供产品及服务承诺函;
*、投标人总报价及各子目单价均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如询价结果未达到招标人预期价格,招标人可无条件流标且不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参与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我方提供的“采购询价公告和合同条款”内的所有要求;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签订前,投标人若有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有被执行人案件信息的;
(*)在“建工集团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
*、在安徽建工集团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确定为供货单位结果无效;
三、询价文件的获取及要求
*、凡有意参加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者,请于 **** 年**月**日至 **** 年**月**日*:**自行登陆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投标人端网上报名。
*、控制价:****.**元/月(含*%增值税)。
若税率不同,报价人税前价不得超过税前控制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若投标人税率不同时,造成投标价不能公正科学评审时,招标人有权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折算成税前价,并将税前价作为评标价。
*、计划工期:* 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年。);
*、招标文件费用/ 元/份(不退);询价文件具体流程如下:
(*)登陆招采平台,投标人在供应商窗口输入企业名称和密码后登陆系统;
(*)进入“项目报名”模块的 “设备材料类”、“工程劳务类”、“专业分包类”、“咨询服务类”、“劳务班组类”中找到拟投标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再点击“网上支付”按钮,扫描二维码支付(支付宝、微信、云闪付),支付完成后,点击“下载招标文件”按钮下载招标文件;(如标书费为*无需支付,已报名的项目可在“项目投标”模块查看。)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 元)。投标人以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银行转账凭证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其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在“项目投标”模块,对应具体投标项目的项目流程,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可查看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到账状态;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招采平台查证到账的,其投标无效;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无息);若投标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乙方放弃中标或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拒签合同;乙方未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履约保证金
(*)数额:合同总价的/ %;
(*)提交时限: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列入集团限制交易名单;
(*)返还时间: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个月内无息退还。
(*)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为参考工程量,不作为最后结算时的依据,最终结算工程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确认工程量为准,且中标人不得以工程量发生变更为理由更改投标单价;招标人有权对清单中中标人未施工部分予以扣除。
*、如有招标答疑、补遗、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将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招采平台补遗澄清栏发布,请投标人务必下载最新的变更后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系统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未注册供应商及终审未通过的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招采平台的注册资料上传、通过审核、获取**证书工作,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具体注册流程可以查阅招采平台**供应商须知**供应商系统操作流程介绍;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报价方式及要求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采平台进行线上报价,无需递交纸质报价单。投标人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完成报名,并下载询价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将盖章后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中的“递交响应文件”区域。投标人需在“参与报价”环节导出*****表格,在其中填写报价信息后,再将表格导入系统,以完成线上报价流程。
*、请投标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函”和投标报价清单表签字并盖章后扫描上传至招采平台,并在平台上填写报价(逾期将视为废标处理);同时,需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业绩资料等附件(未上传者将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应对上传文件的清晰度负责,若关键信息模糊不清导致无法辨认,则该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人未在电子化招采平台线上填写报价,或未上传盖章的询价单扫描件的报价均无效。
*、若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同样,若投标文件中各子项的不含税报价超过相应的不含税控制价,该投标文件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报价文件中,出现如下情况时:
(*)投标函和系统报价不一致时,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盖章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和系统报价不一致时,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投标函报价与盖章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时,则以较低金额为准,若较低金额与系统报价不一致,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注:上述报价差额在小数点后一位及以上(≥*.*元)的视为不一致;投标方应遵循上述原则。
六、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询价小组严格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有效供应商最终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一位成交候选人。
七、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号
联系人:严峻,电话:***********,电子邮箱:********@**.***。
*、招标部门: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生产运营部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号
联系人: 刘工 ,电话:************* ,电子邮箱:**********@**.*** 。
*、廉政监督和投诉举报: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在参与过程中,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可在开标截止时间*日前向招标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如对质疑答复不满,可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不少于**小时将书面投诉材料送达至监察部门。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号审计法务部。
联系人: 胡主任 ,电话: ************* 。
*、招标公告发布网址:安徽建工集团招采平台(****://**.****.***.**/)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作为汽车租赁费。中标人结算单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招标人在最终确认中标人完成的结算额后,中标人即应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并承担全部税费,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所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如招标人不能按时付款,中标人同意给予招标人**天付款宽限期并不视为招标人违约。
九、其他
*、供货时间暂定为:****年**月。中标人需得到招标人通知后方可送货,招标人有权修订供货时间,在计划修订后*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修订的供货计划供货。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采购、运输、保管,质量必须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因中标人采购的车辆引起的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租赁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中标人所供车辆必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质量要求。中标人所供车辆的品牌和参数须经招标人认可。若该租赁车辆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环保或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中标人在供货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车辆的相关资料及所采购的车辆的合格证书、已缴纳相关保险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等证明材料,经招标人批准后中标人方可供货。
(*)如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招标人有权邀请当地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中标人认可招标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检测合格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据此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十、重要提示:
*、投标人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中被查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按照集团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限制交易名单管理:
*、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年。
(*)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在“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作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年。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或将资质借与他人从事分包活动的;
(*) 未经许可将承接的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再次分包的;
(*) 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引发不稳定因素、引起集体上访或煽动民工闹事的;
(*) 不服从工程项目管理,严重扰乱施工现场秩序、影响工程进度的;
(*) 严重违反工程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工期滞后或重大质量问题,需要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
(*) 伪造、变造、私刻、偷盖公司各类印章的;
(*)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后由建工控股相关部门录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系统。
*、设备物资供应(租赁)合作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年。
(*) 未按合同约定或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经三次以上催告无效,影响施工进度的;
(*) 同一合同项下三次以上现场抽样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
(*) 服务跟进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咨询服务合作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年。
(*)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服务结论报告的;
(*) 转包服务项目的;
(*) 泄露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因未及时提供咨询意见或现场咨询指导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金融业务合作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年。
(*)恶意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且对后续协商处理不予以配合,不办理展期或置换手续,逾期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恶意转移抽逃贷款资金,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有骗贷意图的;
(*)贷款逾期之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串通第三方将其在子分公司应收债权恶意查封的;
(*)在贷款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有骗贷意图的或者利用其在子分公司的应收债权重复单位对外贷款,转移债权的;
(*)被金融板块单位起诉或者无正当理由起诉金融板块单位的;
(*)其他对金融板块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声誉损害拒不赔偿的情形。
*、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年。
(*)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
(*)合作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两次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限制交易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