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48.58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2025-11-20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48.58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天津-2025-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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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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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区域
| 发布区域 | 王庄子村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亩坑塘水面,按坑塘水面面积计算约**.**亩,按**.**亩计算,不再重新测量,挂牌价格***元/亩/年,租赁期限*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坑塘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出租,意向方需向转出方缴纳*万元押金,缴纳完毕后,意向方持有转出方出具的天津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报名。 *、意向方未成交,转出方将于**日内将*万元押金退还;,意向方成交,*万元押金不退,待合同期满后,转出方与受让方无任何争议,转出方于合同期满后**日内将*万元押金退还,若违反合同中关于押金的相关条款,*万元押金不退。 *、合同期满后若转出方因工作实际不再对外承包该坑塘,请意向方自合同期满后*日内,清场并将坑塘返还转出方;若未按约定返还坑塘,自合同期满日起每延长一天返还,每天按坑塘年承包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内,意向方不得对该坑塘水面另行转租,若发生此行为,*万押金不退还。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征地、占地等,一切赔偿、补偿归转出方所有,与意向方无关。 *、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意向方自己解决,转出方不负责协调、解决,意向方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意向方自负,转出方概不负责。 *、转出方不提供该坑塘的水电等设施,由意向方自行解决。 *、坑塘周围只允许摆放不超过*个标准大小的集中箱用于看护房使用,不得建造任何形式的砖房、不允许设置围栏,若发生以上任何行为,转出方有权终止合同。 **、不允许在坑塘周边开垦土地,若发生此行为,需要恢复的,由意向方自行恢复;若受让方不配合恢复,则自开垦土地之日起至实际恢复之日期间内,每天按坑塘年承包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意向方可先进行实地踏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对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无异议;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意向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转出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意向方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意向方违约,意向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精武镇范围内对外出租,报名时需提交《查看标的确认函》及转出方出具的天津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 | ||
| 转出用途 | 养殖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 | ||
| 挂牌期 | *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