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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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食品抽检检测信息第二十二期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食品抽检检测信息第二十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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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食品抽检案件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温州荣轩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荣轩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年*月**日,经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镉(以**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荣轩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为。但该公司能够提供该批次韭菜的供货商销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査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二、乐清市淡溪爱英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淡溪爱英水果店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为****年*月*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淡溪爱英水果店销售不合格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采购芒果时未查验营业执照及食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未索取进货票据,没有合法有效的供货凭证,且无法提供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部分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同时也未对所采购食品原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的芒果货值不满****元,参照《浙江省市场重点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从轻考量因素*,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上缴财政。 三、乐清市城南清禾农贸市场林传锡熟食店的卤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城南清禾农贸市场林传锡熟食店的卤红肠,购进日期为****年*月*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城南清禾农贸市场林传锡熟食店销售不合格卤红肠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影响面不广,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上缴财政。 四、乐清市张月莲食品店销售的梅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张月莲食品店销售的梅菜干,购进日期为****年**月**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铅(以**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张月莲食品店销售不合格梅菜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采购梅菜干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未查验该批次梅菜干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该批次购进票据以及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影响面不广,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综上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 元,没收违法所得** 元;*、没收不合格梅菜干 *.** 公斤。 五、乐清市前程农贸市场叶乖香销售的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前程农贸市场叶乖香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年*月**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噻虫胺,噻虫嗪和乙酰甲胺磷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前程农贸市场叶乖香销售不合格木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同时尽管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木瓜供货商的资质证照和进货票据,但其提供的木瓜的合格证明材料无法佐证抽检批次的木瓜为合格木瓜,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温州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且责令改正期问已改正,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文件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所规定的条件,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六条第一第(三)项,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处罚。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