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25-11-20 00:00:00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武汉恒健泽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武汉恒健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武汉恒健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闵敏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长青一路*号福星惠誉·福星城(一期)*栋一单元**层***室。
根据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反映,武汉恒健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放弃“****年检验科试剂耗材供应商服务项目**包:微生物检测试剂配送服务(第二次)(标包编号:*********************)”采购项目成交结果。 ****年*月**日,本机关对所反映事项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年*月**日,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你公司递交的《关于放弃****年检验科试剂耗材供应商服务项目**包:微生物检测试剂配送服务中标的函》,你公司在函告中称放弃原因“在中标后对该项目的成本进行详细复核时,由于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在前期价格核算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中标价格远低于实际成本。经公司慎重研究评估,若继续履行该中标项目,将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可能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无法确保按要求完成项目交付”。故你公司放弃该标包成交资格。****年*月**日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书面反映不签订合同的理由是“生产厂家深圳生科原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供货,造成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你公司不能履约”。经本机关认定上述情形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该项目成交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事实有你公司放弃中标的函、采购人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给予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四、处理结果
(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万元的*‰,即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十堰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