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2025-11-20
浙江/温州 中标结果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浙江/温州-2025-11-20 00:00:00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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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信用监管条线:文成县各类经营主体。

(二)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文成县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絮用纤维制品经营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条线:*.文成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全县除高风险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文成县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四)综合行政执法条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管对象:不特定对象;监管范围:全县经营主体。*.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管对象: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学校、医院;监管范围:全县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学校、医院。*.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管对象:直销企业;监管范围:全县直销企业。

(五)知识产权监管条线:*.全县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全县电子商务经营者。

(六)网络交易监管条线:全县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七)食品生产流通监管条线: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

(八)餐饮服务监管条线:全县餐饮服务提供者。

(九)市场合同广告监管条线:全县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全县商品市场经营户;全县各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线:全县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和生产单位;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十一)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条线: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企业;市场主体对外公开的执行标准;计量单位使用单位;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注册计量师;水效、能效标识计量使用单位;计量标准使用单位;定量包装商品销售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自愿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信用监管条线:*.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对本地区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营业执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对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二)产品质量监管条线:*.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监管重点:检查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是否存在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纤维制品的监管。对絮用纤维制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监管重点:检查生产和经营的絮用纤维制品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行政检查。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生产、伪造、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等违法行为。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对取证后未能保持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条线:*.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年第**号)中列明的**项治理重点。(完成时限:全年);*.对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号)明确的**项整治重点。(完成时限:全年);*.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年版》等法律法规关于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对民营医疗机构、小型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门诊部、学校医务室等)重点检查药品采购渠道及储存保管等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年版》等法律法规关于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除高风险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管。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的情况,如产品与注册批准工艺的一致性、生产车间的生产管理物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接收审核、确认与验证、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监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化妆品展销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四)综合行政执法条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全县经营主体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全县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学校、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全县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五)知识产权监管条线:*.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全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全年)

(六)网络交易监管条线:对网络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对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七)食品生产流通监管条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政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等的日常监管。对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等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日常监管。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举办者的日常监管。对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等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八)餐饮服务监管条线: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随机抽查,以及对养老机构食堂、养老助餐、餐饮食品摊贩、<50平方米小餐饮店证后检查、≤50平方米小餐饮店、>**平方米餐饮店、机关企事业、医疗机构、工地等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涵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材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食品留样、人员健康等项目。(完成时限:全年)

(九)市场合同广告监管条线:*.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行为的日常监管;对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显著方式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日常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内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兽药广告的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农药广告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违反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广告活动的监管;对人才市场广告的监管;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线:*.特种设备许可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和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

(十一)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条线:*.年度标准监督检查(对市场类标准的监管、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年度计量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证明抽查等。(完成时限:全年)

三、综合监管

(一)年报企业联合抽查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加强对****年度年报企业联合检查。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与指导,严查机构资质能否持续符合要求,加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三)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文广旅体部门配合。加强对计量单位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信用监管行政检查事项融入局内“市监查一次”集成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检查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三)提高执法质效。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管理,深入拓展执法监管“一件事”,力争跨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达**%以上。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深化“三书同达”机制。严禁随意发起行政检查,坚决杜绝低质量行政检查。

附件: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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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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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信用监管条线:文成县各类经营主体。

(二)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文成县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絮用纤维制品经营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条线:*.文成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全县除高风险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文成县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四)综合行政执法条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管对象:不特定对象;监管范围:全县经营主体。*.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管对象: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学校、医院;监管范围:全县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学校、医院。*.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管对象:直销企业;监管范围:全县直销企业。

(五)知识产权监管条线:*.全县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全县电子商务经营者。

(六)网络交易监管条线:全县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七)食品生产流通监管条线: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

(八)餐饮服务监管条线:全县餐饮服务提供者。

(九)市场合同广告监管条线:全县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全县商品市场经营户;全县各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线:全县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和生产单位;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十一)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条线: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企业;市场主体对外公开的执行标准;计量单位使用单位;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注册计量师;水效、能效标识计量使用单位;计量标准使用单位;定量包装商品销售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自愿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信用监管条线:*.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对本地区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营业执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对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二)产品质量监管条线:*.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监管重点:检查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是否存在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纤维制品的监管。对絮用纤维制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监管重点:检查生产和经营的絮用纤维制品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行政检查。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生产、伪造、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等违法行为。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对取证后未能保持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条线:*.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年第**号)中列明的**项治理重点。(完成时限:全年);*.对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号)明确的**项整治重点。(完成时限:全年);*.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年版》等法律法规关于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对民营医疗机构、小型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门诊部、学校医务室等)重点检查药品采购渠道及储存保管等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年版》等法律法规关于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除高风险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管。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的情况,如产品与注册批准工艺的一致性、生产车间的生产管理物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接收审核、确认与验证、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监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化妆品展销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四)综合行政执法条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全县经营主体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全县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学校、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全县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五)知识产权监管条线:*.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全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完成时限:全年)

(六)网络交易监管条线:对网络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对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七)食品生产流通监管条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政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等的日常监管。对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等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日常监管。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举办者的日常监管。对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等行为进行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八)餐饮服务监管条线: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随机抽查,以及对养老机构食堂、养老助餐、餐饮食品摊贩、<50平方米小餐饮店证后检查、≤50平方米小餐饮店、>**平方米餐饮店、机关企事业、医疗机构、工地等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涵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材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食品留样、人员健康等项目。(完成时限:全年)

(九)市场合同广告监管条线:*.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行为的日常监管;对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显著方式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日常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内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对兽药广告的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农药广告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违反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广告活动的监管;对人才市场广告的监管;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线:*.特种设备许可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和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

(十一)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条线:*.年度标准监督检查(对市场类标准的监管、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年度计量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完成时限:全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证明抽查等。(完成时限:全年)

三、综合监管

(一)年报企业联合抽查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加强对****年度年报企业联合检查。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与指导,严查机构资质能否持续符合要求,加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三)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文广旅体部门配合。加强对计量单位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信用监管行政检查事项融入局内“市监查一次”集成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检查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三)提高执法质效。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管理,深入拓展执法监管“一件事”,力争跨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达**%以上。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深化“三书同达”机制。严禁随意发起行政检查,坚决杜绝低质量行政检查。

附件: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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