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5-11-18 00:00:00
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枝财决〔****〕*号
一、项目名称:枝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更新项目(四标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帝楷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号*号厂房,邮政编码:******。
被投诉人*(采购人):枝江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岗路**号,邮政编码:******。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宁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枝江市电商产业园五楼***室,邮政编码:******。
相关供应商:湖北祥焱环卫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国道南**立方城·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栋*单位**层**室***,邮政编码******。
三、基本情况
“枝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更新项目(四标包)”,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年*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补正相关材料后,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核,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执行偏差,综合部分评分标准不公,认为质疑回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投诉请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提供所有质疑事项的书面证明材料,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公正评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公示所有投标人的详细得分及调整依据。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了投诉书及所附相关资料,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了本项目采购活动,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开展书面审查处理期间,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书面撤诉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因投诉人书面申请撤诉,本机关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本项目应按正常程序完成后续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鄂公网安备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