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高新区各中小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
2025-11-20
广西/南宁 变更澄清
关于南宁高新区各中小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
广西/南宁-2025-11-20 00:00:00

关于南宁高新区各中小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 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南宁高新区各中小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

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邮编:******

法定代表人:张柱桥

联系电话:***********

二、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南宁高新区各中小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三、质疑答复

贵公司关于南宁高新区各中小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单位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问题和答复

质疑事项*问题: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当中的实施方案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内容的量化指标都没有量化细化。

质疑事项*答复:

*.招标文件已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分级

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分”已明确划分为三个档次(一档*分、二档*分、三档**分),并对每一档次的评审内容进行了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关键工作、风险应对、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交付时间等。该设置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分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要求。

*.评分标准具备可评判性与对应性

评分标准中已明确各档次的得分条件,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实施方案内容与各档次描述进行比对和评判,具备可操作性和客观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未限制投标人公平参与

该评分项未设定为资格条件,也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专利技术,所有投标人均可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展示其实施方案的完整性与优越性,不存在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质疑事项*问题和答复

质疑事项*问题: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当中有***多处要求供应商提供带有 ***标识的检测报告作证,质疑人认为以上要求是通过不合理的情况排斥其他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答复:

*.***检测报告为公认的第三方检测证明

***(中国计量认证)是国家对检测机构的法定认证,具有***标识的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效凭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与性能符合采购需求,属于对技术参数的合理验证手段,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要求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文件未限定检测机构或检测报告的具体出具单位,也未指定品牌、型号或专利技术。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交报告,未构成对任何供应商的排斥或歧视。

*.技术参数要求与采购需求相关

经再次梳理招标文件,本次采购涉及*所学校且多数学校均采购有智能交互平板、双频无线有源音箱及双频无线传输麦克风、学生实验桌等产品招标文件中需要提供带有***标识检测报告的产品集中在智能交互平板、双频无线有源音箱及双频无线传输麦克风、学生实验桌等极个别对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关键产品上属于合理的技术要求不存在通过不合理的情况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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