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5-11-1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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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云南谦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金马社区居委 会金马悦城**栋*** 被投诉人*: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 地址: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平一路****号 被投诉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漕兑路** 号总商会大厦 * 座 * * 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河街道江晖路***号*号楼***室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平湖技师学院健康服务与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并发放补正通知书,于**月**日收到补正资料并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的制造商为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不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列入** 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根本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的制造商为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回复的结论是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补正资料增加《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订》文件依据规定内容,该文件明确小功率电动机(****)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内容为“适用于一般用途、家用及类似用途家用电器、医疗器械,一般设备、仪器、机械等用的小功率单相串励电动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 投诉事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动态血糖测试仪的 制造商为北京佳莱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不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 ) , 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根本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动态血糖测试仪的制造商为北京佳莱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动态血糖测试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要想生产制造这类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否则就是违法生产,不允许生产、制造,也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该公司根本没有取得其***强制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订》文件规定,小功率电动机(****)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内容为“适用于一般用途、家用及类似用途家用电器、医疗器械,一般设备、仪器、机械等用的小功率单相串励电动机”。而质疑答复内容:针对质疑事项,经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大类**种产品,其中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类别:“动态血糖测试仪”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严重 错误,根本不能通过资审,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投标资料没有严格把关。补充资料明确,严重错误为根据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严重错误,应填采购人名称的情况却填写了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依据: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投诉请求:*、对本项目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予以做废标处理; *、对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投标资料没有严格把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证明材料答复我公司。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针对投诉事项,我单位咨询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大类**种产品,其中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类别;“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对投诉事项*,针对投诉事项,我单位咨询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大类**种产品,其中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类别;“动态血糖测试仪”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对投诉事项*,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公告中已明确采购单位为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且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重点审查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中标单位存在笔误现象,但不是主要错误,故我单位认为不影响采购结果,维持原中标结果。 三、相关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未进行申辩答复。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关于平湖技师学院健康服务与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委托,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 (二)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做出质疑回复。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规定,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动态血糖测试仪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 (四)****年**月*日,本机关向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便函〔****〕*号),销售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规定的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动态血糖测试仪是否需要**认证证书?如需要,产品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的制造单位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产品动态血糖测试仪制造单位北京佳莱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平财采监便函〔****〕*号)的回复函》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大类**种产品,其中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类别;‘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动态血糖测试仪’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故不需要**认证证书。”。 (五)本项目“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规定,“特定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六)经“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都能查询到涉及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的相关单位。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向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便函〔****〕*号),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本项目产品智能血压计、心率检测仪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不需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向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便函〔****〕*号),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本项目产品动态血糖测试仪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不需要**认证证书。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经查,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一段载明“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平湖技师学院健康服务与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活动, 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其中本该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填写了投标单位名称“浙江伟景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填写认定,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作用主要是对中小企业规模的填写承诺。本案中,声明函已明确指向“平湖技师学院健康服务与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与本次采购项目完全一致,未引起项目识别的混淆。经核查,该声明函中关于企业规模及货物制造商的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因此,上述笔误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机关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对投诉人据此要求取消中标资格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平湖技师学院健康服务与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年**月**日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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