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11-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功能改造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天府鑫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创意北路***号**幢**层**号
被投诉人*: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号楼***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号
相关供应商:中卫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经济开发区立诚道**银华金融大厦办公区域**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天府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鑫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俊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功能改造提升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璧垒与定制化评审要求共同导致竞争基础严重受限,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事项*:资质要求设置过高且具有排他性,涉嫌为特定对象规避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杰俊招标公司接受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中卫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杰俊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天府鑫辰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天府鑫辰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天府鑫辰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天府鑫辰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关于与多个系统对接
根据采购人预防控制中心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关于“充分整合现有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应急救援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的要求,需要整合利用福建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期)项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职业卫生线上网络培训平台中的业务数据。设置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为取得职业病危害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病诊断档案情况等数据;取得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的我省用人单位相关数据;把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报送到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掌握)企业职业卫生培训相关数据,将业务数据通过对接等方式收集到本次采购项目中,以业务数据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预警、处置,完成闭环管理,是本次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采购文件设置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与多个系统对接的专业技术能力,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招标文件已经针对上述指标提出具体明确的服务要求,且并未限制实现服务要求的技术方法和解决方案,所有潜在供应商获取的项目信息完全一致,由投标人可基于其专业技术能力,对实现这些通用性接口对接的技术方案、工作量估算和风险评估自主进行分析、研判、成本估算和最终报价,筛选出具备能够基于招标文件的服务提出解决方案、技术评估和方案设计能力的供应商,是本次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服务供应商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佐证材料;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显示有三家以上服务供应商参与投标并同时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
(*)关于基于现有系统进行短时演示
根据采购人预防控制中心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规定需要实现数据共享、多系统对接等复杂技术要求。设置评审因素“*、职业健康业务统一门户演示①”“*、职业健康业务统一门户演示②”“*、职业健康业务统一门户演示③”“**、职业病防治电子地图演示①”“**、职业病防治电子地图演示②”“**、职业病防治电子地图演示③”“**、职业卫生现场调查/采样过程采集①”“**、职业卫生现场调查/采样过程采集②”“**、职业卫生现场调查/采样过程采集③”“**、职业卫生现场调查/采样过程采集④”等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演示,是为通过真实系统演示验证供应商技术路线、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及与实际需求的匹配度,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更直观地评价各投标人的真实技术水平和能力,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采购文件设置上述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纵横向信息标准对标、数据共享、多系统对接等服务内容,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天府鑫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服务供应商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评审因素的佐证视频。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六条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采购人预防控制中心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省级职业健康信息系统,系统需部署于省政务云平台,但省政务云平台给予的资源很少,同时服务对象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多类主体,项目具备明确的规模化、多协同特性。“系统分析师证书”持有者具备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的专业能力,能够主导复杂信息系统的全流程技术统筹;“软件设计师证书”持有者具备软件设计与开发的核心技术能力,熟练掌握软件设计方法、主流编程语言、数据库技术及标准化软件工程流程,均是本次采购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系统分析师证书”和“软件设计师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投标供应商拟派驻的技术负责人是否能够依托其专业能力对系统进行全面统筹分析,在紧张的政务云资源下平衡系统性能、数据并发处理效率与界面交互体验;是否能够依托其专业能力根据招标参数中的功能要求,精准设计系统功能实现路径,保障功能落地质量,筛选出拟派驻的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符合实际采购需求的投标供应商。“**、技术负责人”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获得“系统分析师证书”和“软件设计师证书”的相关考试均未取消,持有人员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充分。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