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2025-11-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东区教体局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园*栋*楼***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天津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犇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红桐树街*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犇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东区教体局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供货服务方案:供货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中,将“供货服务方案:供货实施方案、售后服务 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内容完整、详尽明确、完全符合或优于、缺 少、存在不足、不符合、错误未作出进一步细化”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 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 “履约能力: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