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5-11-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舟坝镇夏寨村农机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喆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号*栋**楼****号
被投诉人:沐川县舟坝镇人民政府
地址:沐川县舟坝镇民主街***号
被投诉人: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沐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号商务楼(大千百汇)第**-**层
四、基本情况
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沐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沐川县舟坝镇人民政府舟坝镇夏寨村农机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县采购中心、舟坝镇政府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表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且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评审专家评审时让成交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合法合规,不存在无依据问题,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四川云极创新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云极)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无人机的制造商填写错误,中标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以报价表为准,如若以报价表为准,请公示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报价表,否则澄清说明无依据,无法体现澄清说明的有效性以及评审程序的公平、公开。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沐川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