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5-11-20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吉林/吉林-2025-11-20 00:00:00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吉林公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号

二、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了“****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违规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形式存在现金形式。

*.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因素,将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未按规定设定价格分。

三、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现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四、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