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2025-11-20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泗财〔****〕***号
投诉人:南京惠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桃园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
被投诉人*:泗阳县众兴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俞杨中路**号
负责人:葛宇
被投诉人*: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中鑫上城*****、****室
法定代表人:汪正强
相关供应商:国药器械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上海大世界*幢***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汤瑞淼
南京惠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对泗阳县众兴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阳众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惠泽公司因报价问题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该行为不合法;
*.招标文件关于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的规定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重新组织调研及招标。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月**日、*月**日发布更正公告,于*月*日开标、评标,于*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国药器械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器械江苏公司”)。*月**日,惠泽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本局收到惠泽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月**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国药器械江苏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国药器械江苏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月*日,本局向惠泽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于**月**日收到惠泽公司的调查补正材料,调查补正共计*个工作日。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显示:*.预算金额:**.**万元。“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显示:**.*.**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 **%;*.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惠泽公司投诉及补正称,惠泽公司此次投标产品性能优势完全响应及优于国药器械江苏公司的产品,却因评审专家认定投标价低于采购预算价**%且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被视为无效标,该行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此次评审专家除史硕达之外全部为非医疗检验设备专家,史硕达为泗阳县中医院检验科主任,他们医院检验科设备全部为一家盐城公司免费提供。惠泽公司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提供了以下关于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与厂家销售经理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设备采购成本价支撑。*.惠泽公司所投品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中标通知书及价格。此外,国药器械江苏公司除了迈瑞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投标价******元,其他投标产品报价跟惠泽公司所投产品报价基本无差异,且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所属专机专用设备,市场上各医疗机构都是使用试剂免费配套设备或采取低价采购方式。惠泽公司在补正时,向本局补充提供了科华公司销售经理左明明的在职材料、科华公司*****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中标项目合同等材料作为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评标阶段予以提供。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评标过程因国药控股南京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南京公司”)和惠泽公司投标报价问题,启动了异常低价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提供了佐证材料,但是因提供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所以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国药器械江苏公司答复称,惠泽公司因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条件规定进行投标,被评审专家视为无效标,既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也没有违背政府招标公平公正原则。此次评审专家由招标中心从专家库随机抽选,史硕达主任为检验专业人士。惠泽公司提出泗阳县中医院检验科设备为一家盐城公司免费提供作为低价的依据,泗阳县中医院为改制民营医院,医院检验科和经销商以检验总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结算各自所得金额,属于企业商业合作行为。泗阳众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政府设置的公立医疗机构,而公立医疗机构绝对不能接受试剂耗材供应商免费或明显低价提供的检验设备,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防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和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多个层面。因此惠泽公司以泗阳县中医院接受一家盐城公司免费提供的检验设备作为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报价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惠泽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惠泽公司在本项目中报价为******.**元。
惠泽公司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提供的《关于泗阳众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投标报价说明》显示:惠泽公司报价虽低于预算价**%,但绝非恶性低价竞争,而是基于以下因素经过精密测算后得出的合理报价:*.科华全自动生化*****厂家人员左明明报惠泽公司采购成本*万元设备押金试剂任务**万元/年,合作*年,确定设备开票金额为*万元;科华全自动化学发光*****厂家销售人员左明明报惠泽公司采购设备成本*万元;精匠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厂家销售人员给惠泽公司采购成本*万元返*万元试剂,设备成本为*万元;中元汇吉全自动血凝设备*万元保证金,设备成本为*万元;博科离心机拿货价****元,中科都菱冰箱采购成本为****元、****元,奥林巴斯显微镜采购成本****元,水浴锅采购成本为****元,希莱恒电解质采购成本为****元,优利特尿液****价格为****元,心电图机采购成本****元等,总设备采购开票成本不超过**万元(见附件:和厂家销售之前聊天记录采购政策),若中标提供每项设备开票明细。*.惠泽公司全自动生化及发光投标为科华生物高端生化免疫一体机(*****+*****)、精匠全自动血液分析仪******、中元生物凝血分析仪*******等,性能完全优于招标要求,惠泽公司所投报价都是经过厂家同意,且厂家提供全国挂网低价证明黄山市人民医院科华生化免疫一体机免费配套合同及临泉县人民医院科华生化*****价格为****元合同、兴业县蒲塘中心卫生院科华*****发光为*****元合同、精匠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元中标公示(见业绩黄山市人民医院及临泉县人民医院、兴业县蒲塘中心卫生院合同为证明)。
本项目评标报告显示:惠泽公司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人,原因是符合审查不通过。
惠泽公司提供的“苏彩云”系统截图显示:价格异常,不符合苏财购〔****〕**号文件要求:提供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投标报价不符合苏财购〔****〕**号要求,且提供的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标报价低于项目采购最高限价**%(苏财购〔****〕**号),提供的说明,未提供成本测算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
代理机构向本局提供书面说明称:“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有发现国药控股南京公司和惠泽两家公司报价异常,由代理机构**锁系统启动价格异常程序,向两家公司发出澄清要求函,由两家公司提供关于价格异常的澄清响应材料。评标委员会查看材料后,认为两家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所以在系统点击不予通过按钮,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代理机构提供的《答疑回复函》显示:根据苏财购〔****〕**号文件及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南京惠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次采购报价不符合以上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未含有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中提到的检验设备涉及到后续封闭式专机专用试剂耗材采购等,不属于本次招标评价范畴内,不能作为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该《答疑回复函》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惠泽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惠泽公司针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在本项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虽然惠泽公司提供了相关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但其仅列举了部分采购设备的价格,未结合采购需求对项目整体的成本作出测算与说明。并且,惠泽公司关于部分采购设备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证明材料缺乏证明力,无法证明惠泽公司的报价合理性。故评标委员会在“苏彩云”系统中认定惠泽公司“未提供成本测算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并无不当。
惠泽公司在投诉阶段向本局补充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补充材料,并非其在评标阶段关于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惠泽公司主张的“市场上各医疗机构都是使用试剂免费配套设备或采取低价采购方式”,无法直接解释其在本项目中所投相关设备的报价合理性,且惠泽公司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评标过程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号)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三、获取招标文件”显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五、公告期限”显示: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惠泽公司投诉称,本项目并未挂网调研,没有真正了解到市场上检验科设备招标的具体情况。检验科设备一般属于专用试剂耗材设备,是根据后期试剂量多少来决定设备的投标价格,虽然采购人是新建医院,但是后期承担着政府公卫项目,而且此次挂网的检验设备性能很一般,设备成本很低,不管国内任何品牌,都为厂家采购试剂赠送设备,所以大多数医疗器械公司都可以低价投标。包括此次中标的国药器械江苏公司投标价也并非靠近预算价,而是高于预算价**%一点点。因此招标文件要求设置不低于预算价**%是一个极不合理的条件。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针对该投诉事项提供具体答复意见。
国药器械江苏公司答复称,*.代理机构于*月**日、*月**日两次挂网发布采购市场调研公告,*月**日公告也明确了公告时间。*.惠泽公司关于大多数医疗器械公司都可以低价投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药器械江苏公司结合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选择与之相应的设备,再结合历史中标价以及进货采购价作出了合理的招标报价。*.惠泽公司在*月**日招标公告、****年*月**日和*月**日的更正公告三次公告发布期间并没有对“设置不低于预算价**%报价”这一条件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在中标公示后才提出,存在不合理。
惠泽公司质疑函显示: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年*月*日。
本局认为,投诉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本项目于****年*月**日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并明确了招标文件的获取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招标文件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惠泽公司作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其于****年*月**日才对招标文件中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的内容提出的质疑,已明显超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这一投诉条件。因此,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