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阳市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门诊楼、医技楼及地下室、公共配套设施主体工程关于《质疑函》的回复函
2025-11-20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阳市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门诊楼、医技楼及地下室、公共配套设施主体工程关于《质疑函》的回复函
贵州/贵阳-2025-11-20 00:00:00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阳市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门诊楼、医技楼及地下室、公共配套设施主体工程关于《质疑函》的回复函
变更与澄清预览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阳市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门诊楼、医技楼及地下室、公共配套设施主体工程(合同编号******)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阳市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门诊楼、医技楼及地下室、公共配套设施主体工程(合同编号******)

首次公告日期 :********** **:**

*、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 质疑回复 详见《质疑函》回复函 详见《质疑函》回复函

更正日期 : **********

*、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质疑函》的回复函

*****.**

我方在研读[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贵阳市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门诊楼、医技楼及地下室、公共配套设施主体工程]招标文件时,注意到特殊业绩要求明确******;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和合同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载明的面积为准******;结合工程建设行业惯例及实际操作情况,施工许可证核心载明工程合法性审批信息,而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是确定中标单位、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及核心内容的法定文件,其记载的工程内容具备充分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为保障投标竞争的公平性,避免因业绩证明形式限定过窄导致符合实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被排除,我方特提出质疑:恳请将业绩要求调整为******;工程内容体现在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均视为有效******;。

回复:业绩证明材料以经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业主: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招标代理: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日期:********

*、联系方式

*.招标人信息

名 称: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一期*号楼*****层

联 系 方 式: ***********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号

联 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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