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11-20 00:00:00
、项目编号:临[****]****号
二、项目名称:温州理工学院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红平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地址: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室
被投诉人*:温州国利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号万达商业广场*幢***室***号
被投诉人*:温州理工学院
地址:温州经济技木开发区金海三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红平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温州理工学院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临〔****〕****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电磁大头大锅灶”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电磁灶(****) 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不包含商用电磁灶台等产品。结合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情况以及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的“电磁大头大锅灶”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理工学院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临〔****〕****号)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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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温财裁决〔****〕*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