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025-11-20 00:00:00
、项目编号:*************(招)
二、项目名称:天台县农村供水站数字化提升项目(二期)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号
被投诉人*:天台县水利局
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台县福溪街道法溪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诉称: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函》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驳回投诉人质疑的决定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点:是代理公司认定“中标供应商无未经授权使用行为”的结论,与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以及杭州蚁联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回复直接矛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二是代理公司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请求,对“中标供应商使用的杭州蚁联设备检测报告真伪”进行核验,仅以他们认为的官方网站能查到该检测报告以及“无证据”为由驳回,属于“程序履职不到位”;三是代理公司未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虚假投标、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驳回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时需取得厂家授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质疑回复内容,代理机构未作出“中标供应商无未经授权使用行为”的结论,投诉人对代理机构认定结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否取得杭州蚁联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采购文件未做相关要求。故,根据现有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于*月*日收到质疑函,*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代理机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于*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未违反相关程序。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程序履职不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答复结果不满的可针对相关事项提起投诉。故,根据现有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检测认证中心(中山市东凤检测技木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以及公司回复,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况。投诉人对代理机构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另外,关于中标供应商行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可由权利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主张,不属本机关权责范围和本案审查范围。故,根据现有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对天台县农村供水站数字化提升项目(二期)(项目编号:*************(招))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天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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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财执法[****]*号天台县农村供水数字化提升项目(二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