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11-19 00:00:00
质 疑 人:山西骅铭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晋阳街***号东悦广场*号楼**层南区中宸众创空间第***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李庆廉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阳朔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桂财采〔****〕*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受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将本项目定性为服务,价格分设置为**分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一:根据采购人在本项目采购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编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本项目为“阳朔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核心内容是建设一套覆盖县域医共体的综合信息化系统。采购内容包含了系统的集成、部署、调试、数据迁移、人员培训以及一定期限的运行维护服务等。项目交付成果是一个可运行、可管理的整体信息化平台。本项目所采购的软件为定制化开发类软件,且软件开发占比采购预算金额的**.**%,其余**.**%为系统运行所需环境部分,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医疗行业软件,定性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价格分设置为**分,符合上述法规对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的要求。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一事实依据不足,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政府采购集采产品,本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二:采购人在本项目采购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编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中根据桂财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年印发)》识别本项目所采购的超融合一体机、数据库一体机、存储节点一体机、算力一体机为*********其他计算机、,端点安全为*********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运营商线路为*********基础电信服务,以上采购标的均未在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中,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二事实依据不足,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截图和检测报告于法无据。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三:*.本项目要求的相关产品提供产品彩页、官网截图、功能截图和检测报告是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特点与合同履行相关,不针对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不合理条件;*.提供产品彩页、官网截图、功能截图和检测报告不涉及企业规模条件和经营年限要求,不违反财库〔****〕**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质疑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安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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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山西骅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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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山西骅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