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25-11-19 00:00:00
浏阳市人民医院医用气体第*次澄清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医用气体
首次公告日期:********** **:**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医用气体提出疑问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根据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回复如下:
|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具备气态、液态医用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省内仅*家合格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要求合格供应商*家,按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外省供应商送货逻辑不符,双重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气态和液态医用氧,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条(生产许可)和第**条(经营许可),以及医用氧作为特殊药品的专门监管规定(医用氧(包括气态和液态)作为药品,其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药品监管要求,且气态和液态医用氧在生产环节视为不同品种,需要分别取得许可),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特定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资质符合要求的企业颇多,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所在地设置任何限制条款,省内外符合资质要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参与投标。贵司提出的“外省供应商送货逻辑不符”,本质是医用氧运输的行业特性问题,并非招标文件设置的歧视性条件,不构成地域差别待遇。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及医疗气体供应行业实践,医用氧跨区域运输已形成标准化操作体系,且湘鄂两省间的跨省供应有成熟案例支撑,不存在“送货逻辑不符”的问题:(*)采用低温液体罐车运输是液态医用氧跨区域供应的行业通行标准,全国已建立“一车一档”备案、全程轨迹监控等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运输安全可控。浏阳市与湖北省地理相邻,从湖北武汉、宜昌等双资质企业聚集地至我院的运输距离与时长,均处于低温罐车安全运输参数范围内。(*)气态医用氧可通过集装格标准化运输模式实现跨省供应,结合危险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能有效满足医院即时用氧的时效要求。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将 “同时具有《医用氧(气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用氧(液态)药品生产许可证》” 设为资格条件,经核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目前全省仅*家企业同时持有上述两项生产许可证,远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 家合格供应商标准。该设置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违法情形。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气态和液态医用氧,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条(生产许可)和第**条(经营许可),以及医用氧作为特殊药品的专门监管规定(医用氧(包括气态和液态)作为药品,其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药品监管要求,且气态和液态医用氧在生产环节视为不同品种,需要分别取得许可),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特定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
|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 开标时间 | ********** **:** | ********** **:** |
| 投标截止时间 | ********** **:** | ********** **:** |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 **:** | ********** **:** |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一、采购人信息 |
| 采购单位:浏阳市人民医院 |
| 联系人:李正娟 |
| 电 话:************* |
| 地 址:浏阳市道吾山西路***号 |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 代理机构:湖南中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联系人:李灵芝 |
| 电 话:*********** |
| 地 址:浏阳市复兴中路**号*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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