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2025-11-1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饶河县新阳路路灯升级改造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 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诺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德政小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我公司在 **** 年 * 月 ** 日发起的询问和质疑代理公司均未依法作出回复,现在法定回复期限已满,我公司对此相关事宜提起投诉。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单位(哈尔滨微悦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法打开,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本次评审存在不够公平、公正的嫌疑,评审专家存在未完全按招标文件评审和超出评审细则评审以及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差别对待双标评审的情形,评审专家有自行增加评审标准恶意扣分的评审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饶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饶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