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安盟金风科技风电制氢(一期)项目、阿尔山市伊尔施至大山矿(...
2025-11-19
内蒙古/兴安盟 审批|立项|规划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安盟金风科技风电制氢(一期)项目、阿尔山市伊尔施至大山矿(...
内蒙古/兴安盟-2025-11-19 00:00:00
内蒙古/兴安盟-2025-11-19 00:00:00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安盟金风科技风电制氢(一期)项目、阿尔山市伊尔施至大山矿(伊尔施至机场段)公路工程、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决定公告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安盟金风科技风电制氢(一期)项目、阿尔山市伊尔施至大山矿(伊尔施至机场段)公路工程、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决定公告
| 批复文件名称 |
批复文件文号 |
批复文件发文时间 |
批复全文 |
| 关于《兴安盟金风科技风电制氢(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兴环审字〔****〕**号 |
****年**月**日 |
附件* |
| 关于《阿尔山市伊尔施至大山矿(伊尔施至机场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兴环审字〔****〕**号 |
****年**月**日 |
附件* |
| 关于《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兴环审字〔****〕**号 |
****年**月**日 |
附件*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兴安盟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邮箱:*********@***.***
附件*兴环审字〔****〕**号(兴安盟金风科技风电制氢(一期)项目)
附件*兴环审字〔****〕**号(阿尔山市伊尔施至大山矿(伊尔施至机场段)公路工程)
附件*兴环审字〔****〕**号(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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