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网上质疑的回复01补遗通知
2025-11-19
四川/攀枝花 变更澄清
关于“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网上质疑的回复01补遗通知
四川/攀枝花-2025-11-19 00:00:00
关于“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网上质疑的回复**
来源: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关于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网上质疑的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负责招标的东华府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项目,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

*、低于成本报价中在评标过程中,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请明确这里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表示的具体数值是多少。

回复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为先货后款的付款方式,但招标文件设置的业绩台数超出了本地区实际需求标准,我公司认为这是为某一家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条件。

回复我公司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未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不存在为某一家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条件这一说法。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为:近年 ****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年已完成不少于*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在**台及以上或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评分标准中需要*个这样的业绩才能得满分。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实行歧视待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而本项目设定了特定的业绩金额,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

招标文件设定的业绩限制条件,对我司实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实行了歧视待遇,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回复

我公司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未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且业绩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以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实行了歧视待遇,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这一说法。


招标人:攀枝花合盛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