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2025-11-19 00:00:00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采购更正公告(*****************)(第*、*、*包)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采购现地考察公告
(*****************)
我部对某单位副食品招标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现就现地考察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单位副食品招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公示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四、考察结果
根据考察计划,我考察小组于**月**日至**月*日对参加我副食品招标采购的*名预中标供应商进行了现地考察,通过考察,*名预中标供应商(巴州兴广聚众商贸有限公司、巴州源百恒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亿家超市有限公司、库尔勒益久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地考察合格;*名预中标供应商(北京利康伟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后统一称“北京利康”***;)现地考察不合格。具体原因如下:一是经我考察小组前往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北京利康经营情况,未发现北京利康在巴州相关登记信息,表明该公司在巴州地区从未进行过经营活动,且巴州库房也无相关办公人员和运输副食品相关车辆。我部要求北京利康于**月*日指派巴州地区负责人来团对我部存疑事项进行答复(但该“负责人”既不能出示相应社保信息,也不能出具在北京利康工作证明,只有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经问询后,我部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条特定资质第*点“具有独立的物资配送、冷链运输和仓储周转体系,有一定数量的配送车辆(必须为从事货物运输的合法运营车辆,含保鲜、冷藏库、厢货等),在巴州地区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中转仓、食品加工厂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存疑,****年**月*日又向北京利康发出存疑函,明确要求其于**月**日**时**分前以电子版(公章为红色鲜章)或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书)予以佐证。该公司于**月**日**时**分提交佐证材料,但回函内容仅为其与巴州龙妹果蔬的冷库租赁合同和巴州龙妹果蔬的营业执照,剩余内容多为单方面陈述,未提供相关实质性佐证材料。二是与巴州龙妹果蔬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年**月*日,合同租赁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地实际查看发现北京利康库房仍然由龙妹果蔬在使用,询问仓库内部工作人员均是龙妹果蔬员工,租赁库房与租赁协议实际不符。
鉴于以上考察结果,包一、包三按原预中标供应商执行,包二由于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北京利康现地考察不合格,第二名预中标供应商为包三第一名,第三名预中标供应商为包一第一名,故包二往后顺延至第四、五、六名。最终中标供应商以中标通知书及公示为准。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本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质疑。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深表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合作。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本公告信息自发布之日起保存**日。日起保存**日
六、联系方式
(一)采购机构信息
联 系 人:高先生:***********李先生:***********
传 真:************
地 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电子邮箱:*********@**.***
(二)监督部门信息
纪检监督人:孟先生 ***********
秦先生 ***********
群众监督人:曹先生 ***********
刘先生 ***********
兰先生 ***********
上级监督人:葛先生 ***********
张先生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