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可克达拉-2025-11-12 00:00:00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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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伦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年至****年,陈水平在参与第五师医院对外招标项目时,伙同陈亚俊、陈亚海等人使用**家公司资质,以控制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材料、代为支付保证金等手段串通投标。你单位参与第五师双河市方舱医院改造项目配套医疗设备及设施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第五师医院购置肝纤维化无创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和第五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更新设备项目(第二合同包)时,提供资质,作为供应商参与实施串通投标。以上事实有《陈水平等人串通投标案卷》(包括刑事侦查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第五师双河市银华路***号
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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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珀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年至****年,陈水平在参与第五师医院对外招标项目时,伙同陈亚俊、陈亚海等人使用**家公司资质,以控制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材料、代为支付保证金等手段串通投标。你单位参与第五师双河市方舱医院改造项目配套医疗设备及设施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第五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更新设备项目(第二合同包)和第五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更新设备项目(第七合同包)时,提供资质,作为供应商参与实施串通投标。以上事实有《陈水平等人串通投标案卷》(包括刑事侦查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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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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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年至****年,陈水平在参与第五师医院对外招标项目时,伙同陈亚俊、陈亚海等人使用**家公司资质,以控制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材料、代为支付保证金等手段串通投标。你单位参与第五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更新设备项目(第七合同包)时,提供资质,作为供应商参与实施串通投标。以上事实有《陈水平等人串通投标案卷》(包括刑事侦查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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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年至****年,陈水平在参与第五师医院对外招标项目时,伙同陈亚俊、陈亚海等人使用**家公司资质,以控制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材料、代为支付保证金等手段串通投标。你单位参与第五师八十三团医院购置超声仪项目时,提供资质,作为供应商参与实施串通投标。以上事实有《陈水平等人串通投标案卷》(包括刑事侦查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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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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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五师双河市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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