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11-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台式计算机(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简单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紫霞路***号新港桥小区*号楼*楼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权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颂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楼*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简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单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福建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台式计算机(三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导致该公司评审价格报价高于福建亿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唐公司),因而不是有效投标人。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中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作为规避优先采购节能与环境标志产品的依据,是错误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协和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颂大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简单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简单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简单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简单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第(*)项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即对同一合同项下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报价不是最低的供应商不参与评标,即未进入到评标阶段的价格评审环节,不对其是否满足“价格扣除”的条件进行判断。本次采购项目简单公司和亿唐公司针对核心产品“‘◆’序号* 台式计算机**台”的投标产品品牌均为“******”,投标报价分别为*******元和*******元,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第(*)项的规定,一致认定亿唐公司报价低于简单公司,为有效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招标文件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价格评审有关规定和上述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为亿唐公司、福建睿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颂大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均无政策性扣除,报价即为评审价”,并无不妥。评标委员会已于“评标”阶段落实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有关价格扣除政策。简单公司不满足参与评标的条件,不参与价格评审,该公司主张“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导致该公司评审价格报价高于亿唐公司”和“规避优先采购节能与环境标志产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投诉人主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得出“扣除后的价格才是评审价格”,认为“‘报价最低’指的是经过价格扣除后的评审价格,而不是原始投标价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