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93号)
2025-11-11
福建/厦门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93号)
福建/厦门-2025-11-11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智慧教室(常态录播)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高谱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号**座***至***号

被投诉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卓诚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号楼*层***室

相关供应商:厦门锐明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洞庭路*号***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睿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号*******(自贸试验区内)

相关供应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号福州软件园*区*号楼*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高谱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谱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福建水利电力职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卓诚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诚招投标公司)组织的智慧教室(常态录播)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过程存在厂商违规干预投标,限制产品授权,损害公平竞争。投诉事项*:采购过程存在围标串标及恶意干扰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卓诚招投标公司接受福建水利电力职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厦门锐明联合公司。卓诚招投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广州高谱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广州高谱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广州高谱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广州高谱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对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安装到位,正在调试与试用,未支付货款。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投诉人投标品牌“希沃”的产品制造商并未直接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人主张其在投标前多次联系品牌负责人均无法获取有关产品关键投标材料,主张厂商通过“报备”拒绝提供授权及材料,但产品制造商有权自主选择合作的对象,无论产品制造商是否选择与投诉人进行合作,都属于产品制造商的自主经营范畴,投诉人据此认为厂商存在“违规干预投标”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四、其他事项”第*条第(*)项和第(*)项已明确规定,投标人“须自行备好演示所需设备并至现场进行演示操作”“应针对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演示部分的内容,点对点进行现场演示,提前录制的操作视频或***演示的不得分”。投诉人主张因品牌厂商原因导致该公司远程演示中断,但投诉人未在投标前做好保证能够完整完成演示的准备工作,属于投诉人自身原因,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四、其他事项”第*条第(*)项“评标过程中,因投标人设备或人员等原因无法演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的规定,前述演示中断、未完成演示的后果应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开标过程录音录像,厦门锐明联合公司工作人员于开标现场提出疑问并由卓诚招投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解答。投诉人广州高谱公司据此认为厦门锐明联合公司存在“无依据的恶意干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开标记录表》及《评标报告》显示,投诉人广州高谱公司在《开标记录表》进行确认并参与后续评审,不存在“无**证书”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亦未对其进行“废标”处理,不存在开标结果被恶意干扰的情形。

厦门锐明联合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该公司投标产品品牌名称明确;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演示评审过程录音录像,厦门锐明联合公司于演示现场指定区域摆放演示的投标产品“智慧黑板”,评标委员会在对厦门锐明联合公司演示环节的评审过程未产生歧义。《投标文件技术偏离情况表》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厦门锐明联合公司演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结果一致。

经本机关核查福建睿闻公司、恒锋公司、厦门锐明联合公司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三家供应商针对品目*至品目**共**款投标产品品牌名称均不一致,未发现在上述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演示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未发现上述三家供应商投标产品存在“外观、包装完全一致”和“演示操作流程高度雷同”的情形。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针对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演示部分的内容,点对点进行现场演示”,演示操作节点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参数逐一进行演示。评审现场高度保密,其他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时,投诉人是无法进入评审现场的;投诉人无法看到其他供应商演示环节,仅凭主观判断便认为上述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外观、包装完全一致”和“演示操作流程高度雷同”,并据此认为“采购过程存在围标串标”,缺乏事实依据。

另,投诉人广州高谱公司提出厦门锐明联合公司人员当场宣称“本项目肯定我方锐明公司中标(价格分最低、现场有演示)”,但经查看开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有人发表上述言论。投诉人广州高谱公司主张的“该言论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判断”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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