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智慧互联医院项目质疑答复函
2025-11-18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智慧互联医院项目质疑答复函
广西/桂林-2025-11-18 00:00:00

广西和湛科技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年**月*日**时**分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智慧互联医院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质疑函。对于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核查后,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履约能力分的评分不合理”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需要结合互联网和相关软件功能模块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智慧互联医院,实现开展智慧门诊、智慧住院、互联网诊疗服务等线上业务。业务内容涉及患者的就诊数据、费用明细、医疗服务记录和医保支付等信息,数据量庞大、内容复杂且涉及个人隐私,同时要求能够实现国产化软硬件集成和兼容运行。因此,要求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具备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以及数据加密、数据防泄露等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与项目服务质量、合同履约方面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评审因素设置与项目实施相关,且满足相关认证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市场竞争性。

(二)为能充分有效地扩大竞争并保证项目有序执行,经采购人综合考虑,已于****年**月**日对质疑事项*中涉及的评审内容发布相应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同一媒体上公告的“更正公告一”。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项目实施人员情况分的评分实质性排斥潜在供应商”回复如下:

(一)“项目实施人员情况分”中将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具有相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从项目实施角度考虑: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疗信息化系统集成、数据安全保障、临床业务适配等关键环节,需要配置专业的技术团队。本项评审因素设置与项目实施相关,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是对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的合理考察。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作为评审因素的是“……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本项目评审因素考察的是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的整体情况,并非是对企业从业人员规模条件的评审。因此,该评审因素设置并非质疑函中所认为的“构成以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对团队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情形,亦不涉及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提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评分分值设置与评分方式不合理”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明确规定:“允许未标注‘▲’项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条款数最多为**项”,基于此规定,本项目评审办法技术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为:“未标注‘▲’号的条款发生负偏离,每有一项扣基本*分,最多扣**分”,对应上述采购需求的规定。同时为保证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未标注‘▲’号项的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数≥**项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综上可知,以上评分分值及扣分分值的设置合理且依据充分,不存在质疑函中所认为的“不合理”情形。

(二)本项目评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进行设置,并无质疑函中所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且贵公司提出的“建议采用政采项目的加分制评价方式”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于质疑事项中根据个人意见所建议采用的政采项目的加分制评价方式,在此不予采纳。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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