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的通知
2025-11-13
浙江/宁波 质疑投诉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的通知
浙江/宁波-202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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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甬建发〔****〕**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甬建发〔****〕**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

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级事项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级事项适用本文件制定的裁量基准。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不适合本地实际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并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个案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按照前款规定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或者论证。集体讨论记录以及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五、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按违法情节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五个阶次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罚种类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一般应当单处;情节一般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应当并处。

七、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九、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十一、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经行政机关劝阻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六)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八)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者作虚假陈述,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二、罚款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幅度倍数或者幅度百分比的,减轻处罚起档为一定数额的倍数或者百分比的最低值的**%;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减轻处罚起档为幅度数额最低值的**%;

(二)罚款固定为一定数额的,减轻处罚起档为此一定数额的**%;

(三)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幅度倍数或者幅度百分比的,从轻处罚罚款幅度按最低倍数(百分比)到最高倍数(百分比)这一幅度的**%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罚款幅度按**%—**%确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按**%以上确定;

(四)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罚款幅度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罚款幅度按**%—**%确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按**%以上确定;

(五)只规定罚款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从轻处罚罚款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罚款幅度按**%—**%确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按**%以上确定;

(六)当事人既没有减轻、从轻也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一般处罚阶次幅度内确定;

(七)当事人仅有一个从轻情形的,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从轻阶次幅度内中间值数额以上确定;仅有一个从重情形的,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从重阶次幅度内中间值数额以下确定;

(八)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的最高数额确定;

(九)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的最低数额确定。但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只规定最高幅度的,罚款数额应当低于最高幅度的**%;

(十)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罚款数额根据主要情形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确定。

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已经作为裁量基准适用条件的,不再重复适用。

十三、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划分为轻微危害后果、一般危害后果、严重危害后果。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轻微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影响较小,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的危害较小,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

(二)一般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影响较为明显,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造成一定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但是并未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且这些后果虽然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修复或者赔偿来弥补。

(三)严重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影响严重,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大量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必须采取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

十四、按照普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相关执法文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十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赋权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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