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2025-11-14 00:00:00
发布机构:平远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国际广场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震
授权代表:无
被投诉人*:平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南***号
被投诉人*:中咨工程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沙子陇路中合财富广场*#办公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平远县养老中心运营管理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依法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资质认定过程,确认是否违反“就低不就高”法定原则,重新评定其资质等级及得分。
*.审查招标文件中联合体评审条款的合法性,撤销排除成员单位合理贡献的歧视性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暂停本项目合同签订及履约准备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未依法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者确定联合体资质,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广东君行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行康颐”)成立于****年*月*日,截至投标截止日成立仅半年。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方面必然属于初创型企业,管理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客观上无法与成立时间更早、具备运营历史的成员单位或其他成熟投标人相比。
联合体成员“广东颐康达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康达”)具有显著资质,如果在联合体协议中承担了养老服务日常运营管理等核心工作,该工作性质与牵头单位承担的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均属于本项目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构成“同类资质供应商承担相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损害结果
评标委员会未执行“就低不就高”原则,反而依据联合体整体资质评审,导致其在本应与资质挂钩的评审因素(如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同类项目经验等)中获得不应有的高分,最终以**.**分的畸高分数中标,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直接损害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事项二:评标过程未依法全面评审联合体各方业绩与人员资质,适用评审标准错误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规定,评审依据为“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精神,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文件自然包括所有成员提供的材料。然而,在本次评审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在“同类项目业绩”、“拟投入项目团队情况”等关键评分项的评审中,仅审查并认可了联合体成员单位“颐康达”的相关材料,而完全未将牵头方“君行康颐”的相关材料纳入评审范围。此做法实质架空联合体投标制度功能。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损害结果
人为制造评分优势,剥夺了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性,使得一个由新设企业牵头的联合体,不正当地获得了评分优势,构成了评审程序的重大瑕疵,影响了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采购人称:
*.我单位委托中咨工程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按规程进行采购。
*.中咨工程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对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提出的质疑作了明确的答复。
*.对于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关于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未依法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者确定联合体资质,评审结果显失公正”,我单位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函中已作了相关的明确答复。
*.对于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关于投诉事项二“评标过程未依法全面评审联合体各方业绩与人员资质,适用评审标准错误”,我单位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函中已作了相关的明确答复。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评审标准适用错误等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称:
*.我公司受平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人)的委托,于****年*月**日对平远县养老中心运营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本项目采用异地评标,我公司按相关要求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随机抽取梅州和河源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了*人的评标委员会,****年**月**日上午**:**进行了评标,并于当天完成评标工作。共有*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
*.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年**月**日下午,我公司对本项目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了结果公告。
*.****年**月**日,我公司收到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详见附件*: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质疑函》、附件*:关于“平远县养老中心运营管理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对于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关于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未依法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者确定联合体资质,评审结果显失公正”,我公司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函中已作了相关的明确答复。
*.对于湘潭重九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关于投诉事项二“评标过程未依法全面评审联合体各方业绩与人员资质,适用评审标准错误”,我公司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函中已作了相关的明确答复。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评审标准适用错误等情形。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上午*时**分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时**分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月**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本机关受理投诉,**月*日本机关依规定向被投诉人抄送投诉书副本,**月*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投诉人**月**日提出质疑,**月**日提起投诉(未附质疑答复情况说明),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
投诉事项*.依法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资质认定过程,确认是否违反“就低不就高”法定原则,重新评定其资质等级及得分,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广东君行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行康颐”)成立于****年*月*日,截至投标截止日成立仅半年。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方面必然属于初创型企业,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依法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资质认定过程,确认是否违反“就低不就高”法定原则,重新评定其资质等级及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造成中标供应商高分中标。
投诉事项*.审查招标文件中联合体评审条款的合法性,撤销排除成员单位合理贡献的歧视性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投诉人认为评标过程未依法全面评审联合体各方业绩与人员资质,适用评审标准错误,投诉人认为该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投诉材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答复材料、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月**日提出质疑,**月**日提起投诉(未附质疑答复情况说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月**日答复质疑(代理机构抄送),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法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资质认定过程,确认是否违反“就低不就高”法定原则,重新评定其资质等级及得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的规定是指有设置资格条件的采购文件以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认定资质,实行“就低不就高”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高分中标无关,且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要求具备特定资质。
*. 投诉人投诉事项*.审查招标文件中联合体评审条款的合法性,撤销排除成员单位合理贡献的歧视性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投诉人认为评标过程未依法全面评审联合体各方业绩与人员资质,适用评审标准错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明确供应商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但联合体成员必须符合《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明确联合体成员的义务等,与该投诉事项无关。且投诉人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远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