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2025-11-18 00:00:00
、项目编号:浙江新顺**********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江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两江时代*号楼*楼
被投诉人:浙江新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暨阳街道东三路***弄*****号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杭州康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号*幢***、***、***室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重庆江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诸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江新顺**********,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杭州康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涉及中标产品“*.智能气体工作站(华端生物********)”和“*.厌氧操作台(华端生物*******)”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技木参数要求“★*.*、★*.*、▲*.*、▲*.*、▲*.*、▲*.*、*.**”均予以了响应,并均在“偏离情况”栏中表示“符合”(或者“正偏离”)。评标过程和投诉调查阶段的《专家意见》中,评标委员会均认为相关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经审查,前述技木参数要求中均未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投诉人所述的“实际供货情况、中标情况以及官网发布的产品信息”等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联系人:吕雅玲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