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1-18 00:00:00
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快餐店合作运营招商
| 标的名称 | 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快餐店合作运营招商 |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 万元/月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快餐店合作运营招商 | ||||
| 坐落 | 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号*幢*层(详见附图) | 楼盘名称 | 大数据产业园 | ||
| 租赁底价 | *.******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结算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快餐店 | ||
| 产权证号 | 渝( **** )永川区不动产权第********号 | ||||
| 楼层 | *楼 | 结构 | |||
| 房屋证载用途 | 高档公寓 | 招租面积(㎡) |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商方在标的合作协议生效且合作方付清标的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个工作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合作方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招商资产证载权利人与招商方不一致,证载权利人重庆市永川区惠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招商资产系大证未分割,招商面积系我方自行测量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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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彭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逐浪奔永人才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逐浪奔永人才科技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本项目为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快餐店征集运营合作方,合作期限*年。运营期内运营合作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办理营业手续,承担运营期间水电物业等费用,运营合作方需自行建设线上支付系统接入园区指定账户,详见《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快餐店项目合作运营招商方案》。招商金按配套资产使用费与营业额计提金额结果取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收取: (*)项目挂牌底价为每月配套资产使用费底价,配套资产使用费以本项目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准。 (*)项目当月营业额进入园区账户后,次月月底前园区结算并扣除计提费用,再将剩余金额返还运营合作,营业额计提金额计算方式 ①月营业额**万元(含)以下时,按营业额**%计算; ②月营业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时,按营业额**%计算; ③月营业额**万元(含)以上时,按营业额的**%计算。 *.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若信息披露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交易双方按照挂牌底价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合作方。 *.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按合作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招商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合作协议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合作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合作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招商金由招商方与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作协议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招商。 *.意向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不低于*.*万元)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招商期满如合作方无违约情形的,招商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合作方违约或造成招商方损失,招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商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合作方自行负责(需招商方名义缴纳的以招商方名义缴纳)。 *.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商方、合作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本次招商面积系根据招商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备查资料:产权证、附图(快餐店)、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快餐店项目合作运营招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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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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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永川分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老师 | 联系电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