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1-17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当事人类型: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对恩施源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恩施源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年华山松大小蠹疫木除治项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恢复资金项目(提前批)保护区旗舰物种及其他兽类监测调查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细化量化,如:“*.符合项目需求、科学合理得****分;*.方案有缺陷的得***分;*.与项目实际情况不适应、内容不全面或过于简单应付的得***分;*.未提供不得分”“供应商对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概况、资源分布、地形地貌、社会环境、调查的对象及内容,情况掌握准确,认识深刻得****分;情况掌握基本准确认识一般得***分;未提供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处理结果
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