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025-11-17 00:00:00
发布机构:新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丰县医共体总医院回龙分院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亮点环保科技(博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南中国石油加油站东***米路南
被投诉人*:新丰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回龙街
被投诉人*: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良村兴强财富广场*栋***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时间:****年*月**日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新丰县医共体总医院回龙分院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供电视机(高清电视机、病房电视机、一楼大厅***寸电视机)未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内,质疑答复认定其属于细微偏差缺乏依据。*.中标供应商所供地插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制造商新丰浩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关认证信息,质疑答复认定其无需强制认证不符合规定。*.中标供应商所供电炒锅套装制造商佛山市罗汉果电器有限公司无有效生产许可,质疑答复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合理性。*.中标供应商所供消毒柜制造商东莞市亿盟发实业有限公司无消毒产品卫生许可信息,质疑答复认定其仅为书写错误、属于细微偏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项目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经核实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在质疑阶段签订并开始履约,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