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5-11-1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牡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阳明公安分局科技赋能、大数据中心项目(五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拾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孙美华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牡丹江市东长安街**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号(综合楼*层***、***、***)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黑龙江拾穗商贸有限公司对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阳明公安分局科技赋能、大数据中心项目(五次)(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单位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结合市面常见品牌现行技术,本次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性,招标文件存在禁止设置的技术参数,违反相关规定,请采购人修改。
投诉事项*:本次音频设备设置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品牌,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请采购人修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采购人提交情况说明,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