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2025-11-17
广西/河池 变更澄清
“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广西/河池-2025-11-17 00:00:00

“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 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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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

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招标编号:************)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号 第七条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的规定,现将本项目标包*和标包*的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和要求*.**.*中“*.保险条件(*)保险费支付方式”与第五章合同条款*第五条保险条件“*.*.*每一年度保险费以“本项保险”保险协议正式签订且正式出具保险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缴清。”统一修改为“ “本项保险”协议正式签订后,中标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日内须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险费税务发票,且保险单生效起始时间为每年**日。”

*、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号 第四条中“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的规定,现将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如下:招标文件中所有特约条款、扩展条款、特别约定等,在确保招标人(投保人)保险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招标人(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各投标人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条款响应,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次澄清仅对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合规性优化,未改变项目实质性招标需求,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澄清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按调整后的条款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招标人: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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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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