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518号)
2025-11-17
黑龙江/绥化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518号)
黑龙江/绥化-2025-11-1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作者:绥化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医疗教学设备(二次)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黄河路***号**层*户

被投诉人:永信诚工程项目咨询管理(黑龙江省)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翡翠城翡翠*号楼*号商服二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绥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医疗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提出: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超出法定质疑的函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该依据并未在磋商文件中提出及写明。根据磋商文件所写的质疑供应商条件,我单位完全满足。我单位按照系统中报名流程完成项目报名,成为具有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资格的供应商。我单位多次为各个高校提供相关产品,拥有丰富的供货经验,认为生物显微镜不属于特定资格中要求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类医疗器械。所以我单位在该项目中满足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能够依法提出质疑。

但采购代理机构(永信诚工程项目咨询管理(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以“你公司在该项目中未满足特定资格要求,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与采购活动无利害关系,采购结果对其权益无实际影响”驳回我单位的质疑,并且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为此我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答复不认可。

(二)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页,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绥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属于学校,不具备临床试验的条件及资格;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明确表示,生物显微镜属于临床检验器械,用于对临床样本的显微放大观察,采购方不属于能够进行临床试验的场所且不具备临床资格,为此生物显微镜不能作为特定资格中要求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类医疗器械;磋商文件第**页,附表一:生物显微镜,技术参数所描述,未体现临床方面的使用及相关词条,表明产品不用于临床试验,并且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三)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 **页,附表一:生物显微镜是否进口:否,明确写明不允许进口。中标公司提供的品牌*******,由奥林巴斯株式会社(日本国东京都八王子市石川町****番地)注册,该公司官网信息中表明上市市场及公司均位于日本东京,因此该品牌属于进口品牌。为此我方认为中标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非进口要求,虚假应标,并且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四)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页至第**页,附表二:口腔多媒体示教系统第**条,其中硬件显示器≥**英寸制造商(上海华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中不具备硬件显示器生产制造能力,并且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五)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页,响应文件存在下列任意一条的,则响应文件无效:(七)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此条款明确了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提供清单中有效期内的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及产品证明文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液晶显示器属于强制节能产品,我单位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上海华景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于此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所以我单位认为中标公司为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六)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页至第**页,附表五:全国中草药分部沙盘第*条硬件:激光投影机;第*条工控融合主机;第*条控制平板:第*条至第**条**英寸液晶显示器。制造商(郑州百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内不具备生产激光投影机、工控融合主机、控制平板及**英寸液晶显示器等硬件产品,中标公司在公示的明细中将非制造商谎称为制造商,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对材料真实性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七)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页,响应文件存在下列任意一条的,则响应文件无效:(七)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此条款明确了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提供清单中有效期内的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及产品证明文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液晶显示器、★*********平板式微型计算机都属于强制节能产品,对照磋商文件内**英寸液晶显示器和控制平板产品,我单位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郑州百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于此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所以我单位认为中标公司为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八)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第***页至第***页,附表五百六十四至附表六百一十一项(第*条及第*条),技术参数存在产品材质及密封容器的冲突。标本制作工艺为按照方剂组方排列并用树脂包埋溶液进行灌装固定。经过第一次树脂材料灌入后,将处理过的药材标本放入树脂材料中,再次加入树脂包埋原材料,经过真空处理,高压处理,高温加热硬化处理,硬化后简单打磨处理,保证成品硬度及透亮度。完成后的标本无法再装入透明磨砂口标本瓶中进行密封,因此技术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单位质疑内容,未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三)(四)(五)(六)(七)(八)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其它补充事项

无。

绥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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