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1-17 00:00:00
质 疑 人:浙江干言信息技木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质疑事项*:
贵方作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合法主体,在仔细研究评标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发现中标单位“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存在明显畸高情形。
回复:
“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平均分为**.*分,专家打分最高分为**分,最低分为**分,与商务技木得分平均分差率分别为*.**%和*.**%;“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主观分平均分为**.*分,专家打分最高分为**分,最低分为**分,与主观分平均分的差率分别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主观打分均没有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以上,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畸高畸低情形。
且就贵公司的逻辑而言,参与该项目的*家单位商务技木得分平均分为**.**分,“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为**.*分,与参与该项目的*家单位商务技木得分平均分的差率为**.**%;参与该项目的*家单位主观分平均分为**.**分,“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为**.*分,与参与该项目的*家单位主观分平均分的差率为**.**%,也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畸高现象。
质疑事项*:
评标委员会专家四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统压低评分、对中标单位单独大幅抬高评分的明显不公平行为,其打分偏向性已严重破坏评审公正性。
回复: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公平、公正、独立进行审查,对*家单位的客观分赋分并未出现差误,而主观分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基于各家单位提供的商务技木文件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均按招标文件所设要求分值进行赋分,并不存在随意打分情况,专家四的打分完全符合自由裁量权(具体数据分析可参考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事项*:
经核查,本次项目往年(****年*****年)中标单位均为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该连续中标情形已引发合理怀疑:是否存在隐性壁垒或不当限制,导致其他潜在投标单位被变相排除在外,绝无中标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公平竞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规定,现正式质疑该项目是否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致使其他投标单位丧失实质竞争可能。
回复: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要素征求意见,征求期间无意见建议;****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收到质疑函份,于****年**月**日对该质疑内容进行回复,并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后项目再无质疑;****年**月*日*:**如期开标。贵公司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查询项目流程全部内容。
基于本项目方案而言,第,该项目并未设置任何特定资质作为项目门槛;第二,该项目评分条款设置完全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后续也对评分稍作调整,只为保证更大范围的有效竞争;第三,若贵公司认为该项目“存在隐性壁垒或不当限制,导致其他潜在投标单位被变相排除在外”“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致使其他投标单位丧失实质竞争可能”完全可以在招标文件质疑期间提出质疑,贵公司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本身也就认可了项目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的上述情形。本项目完全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事项*:
质疑杭州正合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作串通关系,通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资格。
回复:
本项目资格审查中未发现杭州正合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地址、***地址、硬件号相同等情况,供应商投标设备信息未显示异常。
且贵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仅能证明杭州正合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参与同项目投标,并不能证明存在合作串通关系。若贵公司认为“杭州正合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作串通关系,通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资格”的情形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加以举证。
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不少于**分钟),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二)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三)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四)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致认定报价合理。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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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档案整理回复函*浙江干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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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档案整理质疑函*浙江干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