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5-11-17 00:00:00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巨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吨聚醚酰亚胺树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优巨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优巨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吨聚醚酰亚胺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枝江市董市镇宜昌姚家港化工园,在厂区预留空地建设聚醚酰亚胺树脂****吨/年生产装置,在现有罐区新布置正丙胺、硝酸、硫酸、间苯二胺、甲苯、二甲苯等储罐,公辅工程等依托现有。另临时增设一台***/*的燃气蒸汽锅炉,待园区蒸汽满足生产需求后拆除。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报告书》结论表明: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蒸汽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由***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三年实施方案(*********年)》要求。
车间有机废气依托现有“碱洗+***焚烧+碱洗”处理后由***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及表*特别排放限值,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排放限值。
车间硝化废气经碱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及表*特别排放限值,硫酸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排放限值。
车间酸化废气经碱吸收处理后由***高排气筒*****排放,硫酸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排放限值。
车间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特别排放限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高盐废水经脱盐预处理;生产废水、***尾气处理废水经芬顿氧化+水解酸化+二级*/*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水解酸化+二级*/*处理;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水解酸化+二级*/*处理;以上废水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并经总排口排入枝江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排放限值及表*(间排)、《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及表*排放限值(间排)和城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震、消音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沾染危险废物废包装委外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油状液体、滤渣、沾染危险废物废包装、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盐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妥善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防渗工程。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项目投入运营后按计划做好土壤、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储罐区设置围堰,围堰四周设置导流沟。依托现有******的事故应急池,并配套新建*#初期雨水池(*×****),建立完善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演练。建设单位应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在设计、运营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并实施。
(七)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
(八)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烟粉尘*.***吨/年、**** *.***吨/年;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总磷*.**吨/年。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调试运行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土地、安全、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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