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1-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刑侦实验室装备系统建设项目集采设备(***显示设备、服务器和***电源)*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菲普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公安厅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赛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中熙香缤山花园*栋*******中熙***国际
四、基本情况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实验室装备系统建设项目集采设备(***显示设备、服务器和***电源)(*****************),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报价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非本项目合格供应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报价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非本项目合格供应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报价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非本项目合格供应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报价要求),其投标产品智能电表、机房墙面处理和机房环控系统不满足技术要求,虚假应答,不应得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终止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略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