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2025-10-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服务采购、博兴县土地现状图服务采项目、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博兴段)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报告中介服务、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博兴段)用地手续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报告中介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永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许营村东沿街房*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博纪办函〔****〕***号文件要求,经查,山东永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博兴县土地现状图服务采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代理机构与中标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的规定。山东永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博兴段)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报告中介服务”(项目编号:*************)、“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博兴段)用地手续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报告中介服务”(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规定。 五、处罚结果: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本机关。 |



